问题 | 欠款条与借款条的区别 |
释义 |
一、欠款条与借款条的区别 借款条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了款项后,借款人以文字作为证明而书写的借据。欠款条则是指当事人双方有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债务,或者经过清算以后,债务人需给付债权人款项,但在债务人当时没有给付能力或不愿意及时给付的情况下,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以文字作为证明而书写的欠据。借款条和欠款条相同处,即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即“借款条”在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出借人、即债权人即可以我国《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在二十年的最长时效内向法院主张权利、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而注明了还款日期的“借款条”,在债务人逾期不归还的情况下,应从还款日期到来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 那么,对于“欠款条”而言,情况应就与之不同了。即欠款人如果出具的欠据没有注明还欠日期,出具欠据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时,也是债权人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之日。所以出具欠据之日就是债权人向债务人索要欠款、主张权利之时,债权人应该在出具欠据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权。反之,如果欠款条上注明了还款日期,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在出具欠据之日起已形成,即使没有到还欠日期,债权人既可在出具欠据之日起、还欠日期到来之前向法院主张权利,也可在还欠日期到来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而不超过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 二、欠款条与借款条的法律诉讼的时效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借条确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展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一)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二)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三、偷借款条构成盗窃罪吗 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和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有价支付凭证性质相同,因此借条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 借条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财物,而且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公私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借款凭证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在已经提起的民事案件中甚至是唯一的证明凭证,丧失了这种凭证,债权人就难以甚至根本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甚至最终会丧失财产所有权。因此,可以说在特定情况下,借款凭证往往就等同于同值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的计算对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进行了区分,规定了盗窃不能够即时兑现或必须提供证明才能兑现的,其数额不能计算为盗窃财物的数额。借条没有兑现或部分兑现,不能作为盗窃数额计算,仅仅是作为一种债权凭证。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财产包括证明对这种资产或者权益的法律文件或文书,括债权债务凭证也应归纳在内。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欠款条与借款条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借款条当中需要对双方借款的数额、有无利息、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等进行约定,最后一定要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盖章,这样才能保证该借款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签字之后才会生效。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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