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门票收费权是否可以质押? |
释义 | 【案情简介】 少林寺以门票收费权质押贷款1亿用于修缮。贷款协议由嵩山少林寺与中国银行河南分行签订,签约的金额是1亿元人民币。双方签约书上内容显示,在符合甲方授信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拟为乙方提供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的中长期(1至5年)流动资金授信支持,以满足乙方日常经营运转的需要,同时可为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配套流动资金、短期融资、并购贷款等多种金融服务。嵩山少林寺这次贷款主要目的将是用于少林寺的修缮,贷款主要是将门票收入的收费权作为质押,期限为三年。 【解析】 少林寺以门票收费属于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出质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2]《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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