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律师详解拆迁程序 |
释义 | 1、拆迁公告 拆迁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申领许可证。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需要说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重要内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进场评估 (1)评估机构须有相关资质:评估单位应当是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抽选。 (3)异议处理:若拆迁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要在5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如果仍有异议,有异议一方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3、双方协商补偿方案 评估结果经双方确定后,可对补偿方案进行协商。拆迁双方依照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行政裁决 如果拆迁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户数占项目拆迁总户数30%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对裁决的依据、程序进行听证。听证双方可以现场答辩。 在裁决中,被拆迁双方都可以提出调解,调解不成,裁决机关作出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5、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相关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对已生效的裁决或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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