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两口立下两份遗嘱 侄子养女各拿一份抢房 |
释义 | 刘老汉和纪老太在城阳的一处房子有七间房屋,可对于房子如何继承却成了谜团。2004年两人曾立下遗嘱将房子给从小过继给他们的侄子刘某继承,可2008年纪老太又单独立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让养女刘某萍继承。现在两位老人都已过世,房屋面临拆迁,可两份南辕北辙的遗嘱却成了谜团。刘某萍曾将“哥哥”刘某起诉,要求按照纪老太最后留下的遗嘱继承房屋一半的份额,经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某萍的诉求,可刘某却不愿意了,于今年年初上诉至市中院。上周案件在市中院开庭审理。 房子要拆迁冒出俩遗嘱 刘老汉和纪老太的七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位老人没有生育子女,但收养了刘某萍作为自己的养女。刘某是刘老汉和纪老太的侄子,他从小被过继给两位老人,也被老人视为亲儿子。2004年,两位老人便立下遗嘱,称房屋由侄子刘某全部继承,之后刘老汉离世了。2008年,纪老太又突然立了第二份遗嘱:“纪女士于2004年曾立下遗嘱一份,经慎重考虑立遗嘱人决定废除上份遗嘱,重新立下遗嘱对位于城阳区房屋中自己的份额以及后期拆迁所得的楼房由刘某萍继承。”后来由于房屋靠近正在施工的一处大桥,规划要拆迁,对于房屋的继承及拆迁款的问题,刘某和刘某萍出现了分歧。刘某认为应当按照2004年的遗嘱,自己继承全部房屋,但刘某萍却认为,应当按照最后一份遗嘱继承一半的份额。之后两人就继承问题到法院打官司,一审法院支持了刘某萍的诉求。 尽赡养义务且修缮房屋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要求继承房屋的全部。上周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市中院认为,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两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刘某的辩护人称,涉案房屋其实是归他的亲生父亲与刘老汉共同所有,与纪老太没有关系,因此纪老太在2008年立下的遗嘱无效;其次,按照农村的风俗,老人立下遗嘱之后,刘某也遵照了“顶盆摔瓦,过继子嗣,承继家业”的祖训和公序良俗;第三,从刘某出具的两位老人生养死葬的各种单据来看,刘某已经充分尽到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因此具备继承的条件;最后,2004年老人立下遗嘱之后,将房屋的产权手续全部交给了刘某,刘某一直住在房屋里,而且直到现在也一直由刘某对房屋进行修缮保养。 不照顾老人养母才反悔 不过刘某萍却答辩称,首先从房屋产权登记来看,涉案房屋属于刘老汉和纪老太所有,与刘某的亲生父亲没有关系,而且从两位老人之前立下的遗嘱也能看出,上面写明是“我们的共有房屋”,因此属于两位老人的共同财产;其次,刘某作为两位老人的过继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但也并不表示履行了义务就要继承房屋,是否履行赡养义务与是否继承财产没有直接的关系;第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两份遗嘱订立时间不同,且遗嘱的内容有所出入,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此纪老太在2008年订立的遗嘱有法律效率。同时刘某萍还提到,生前两位老人自行居住,平时都是刘某萍到家中照料,老人生活起居的花费也都由刘某萍来承担。刘某在成家之前的确经常回家照顾老人,但成家之后搬到了较远的地方,探望老人的次数和时间明显减少,也正是如此,纪老太才改立了遗嘱。另外,刘某萍也不认可刘某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他把房子装修之后出租出去了。” 由于庭审调解不成,市中院将择期宣判。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