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不履行离婚协议女儿诉至法院 |
释义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由母亲抚养女儿,父亲给付女儿5万元的抚养费并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留给女儿。时隔两年,再婚的父亲一直在该套住房里居住。无奈之下,女儿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 父亲履行其与母亲达成的离婚协议。 身边的事儿 张军与刘霞原系夫妻,2006年8月,他们的女儿小丽出生。2012年3月19日,张军与刘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丽由刘霞抚养、监护,张军给付小丽5万元抚养费,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时,张军先付1万元给刘霞,剩余的4万元于2013年10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同时,离婚协议还约定,原夫妻共同拥有的、位于罗山县楠杆镇街道的两间两层门面房赠与婚生女小丽所有,刘霞有居住权和使用权,但不得擅自处理转让,其余共同财产归小丽所有。 签字当日,张军向刘霞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下欠现金40000元,2013年10月12日结清。张军”。但是,离婚后,作为父亲,张军并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义务,他仍居住在已经约定好赠与女儿小丽的房屋内,并于2013年10月再婚。对于父亲的这种行为,小丽和母亲与张军多次协商后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14年,无奈的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张军履行协议内容。 结果 2015年2月3日,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军将位于楠杆镇街道的两间两层楼房交付给小丽,并给付抚养费4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张军与刘霞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置,将楼房赠与原告小丽并且给付小丽5万元抚养费(已 付1万元),系被告张军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离婚协议”系有效民事行为,张军应当履行。并且,张军履行上述义务系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其与刘霞离婚后产生的附随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履行该义务。在诉讼中,被告也同意继续履行义务。故原告的诉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当今离婚率高发的现实面前,需妥善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共有的债权债务。即使夫妻劳燕分飞,但各自都有给子女创造健康成长环境的职责和义务。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如果涉及有赠与内容的离婚协议,一定要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及时办理赠与过户手续或者离婚协议的公证手续,以确保赠与的实现,确保孩子的利益,防止由“感情裂变”转化为“亲情裂变”,伤害到下一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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