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征遗产税 |
释义 | 遗产税,亦称继承税,特指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对其遗留的依法应由新的权利人受让取得的财产所专门课征的一种财产税,是近、现代诸多国家或地区普遍开设并较为成熟和定型的一个税种。新中国成立后,曾在1950年1月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对遗产税作了简单规定,但同年6月政务院进行税收调整,确定暂时对遗产税不予课征。从此,遗产税在中国再未启动,现行税制改革中虽有所提及但至今没有开征运行。 是否实际开征遗产税,应取决于两个前置性因素:一是现实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确实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富资源层次结构、遗产继承的法治环境和比较健全的税收征管机制,此乃开征遗产税的可能性要素和社会基础;二是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公共需要出发,调整利益关系,衡平财富格局,构建社会和谐,现实社会确实有必要开征遗产税,此乃征收遗产税的意义归属和必要性、合理性的科学依据。 新中国经过六十余年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空前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税收制度、财产权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不断完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趋近,国民收入、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显著提高,部分先富裕起来的自然人拥有的私有财产种类多、价值高、数额大、动态构成复杂,并带来社会利益和财富的结构性失衡。由此表明,我国现实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国家的经济体制、法治环境及国民的财富样态为开征遗产税奠定了可行的社会基础。同时,透过各方面利益和价值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看出,开征遗产税,对私有财产继承关系给予一定的公力介入和干预,已具有现实的客观必要性和科学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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