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
释义 |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我国遗嘱信托制度 (一)中国遗嘱信托制度历史 遗嘱信托制度早在二十世纪初就传入中国,该制度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首次得到法律确认,该法第八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第十三条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信托是继承制度与信托制度的结合,其合法性需同时满足《继承法》和《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二)遗嘱信托的设立 1、须以书面形式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订立遗嘱的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采取书面形式,因此遗嘱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遗嘱合法有效 (1)形式合法有效:第一,立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三,遗嘱应有当事人签名、年、月、日。 (2)内容合法有效: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第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第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3、通过遗嘱设立信托关系 (1)信托关系当事人:一般信托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立遗嘱信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第一,委托人是授人信用,即信托财产的所有者,是让受托人适从其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理的人; 第二,受托人是受信于人,即是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理的人; 第三,受益人是接受委托利益的人,遗嘱信托中承受遗产的人就是受益人。 (2)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人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叫信托关系。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三)遗嘱信托执行程序: 1、遗嘱的鉴定 首先鉴定遗嘱的真伪,其次要验证遗嘱人是否死亡。一般此两点应无问题,然而有时死者死亡时不在本地,会牵涉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应用真接证明法和推定证明法予以证实。只有遗嘱人死亡确定,遗嘱才开始有法律效力。 2、收集遗产 信托机构的第二步职责,应是在短期内收集死者的遗产。对于死者是否保有人寿保险、是否存在债权等财产情况都应进行了解。 3、编制遗产清册及暂管遗产 信托机构为委托人收毕遗产后,应随即详列财产细目并按市场价格估计其数值,编制出遗产清册,交付受益人(包括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等)及有关公正的第三者。 4、代结清税款和债务 执行遗嘱信托业务,信托公司的第四职责也是业务处理的第四步,是代收益人交付应负担的捐税和交付应清理的遗嘱人生前所发生的各种债务。其顺序是先交国家的赋税,然后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5、分割遗产 信托机构作为遗嘱执行人,必须在完成上述各种手续后,才能对遗产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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