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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邻关系起纠纷 法律援助护权益
释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家住宜宾县泥溪镇金华社区的居民余某与洛某却因房屋重建而产生矛盾纠纷,互不相让,发生吵架,最后成讼。
    原来,洛某未经规建、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自有住房撤除进行重建。在重建过程中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邻居余某房屋大范围受损。事情发生后,余某多次要求洛某采取措施对损坏的房屋进行修复,但洛某置之不理、矛盾一直未得到解决。近日,因余某家庭困难,余某找到县法律援助中心泥溪工作站寻求法律帮助,并诉至法院解决。
    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泥溪法律工作者具体承办此案,在庭审中,法律工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提出相邻之间产生了纠纷,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只要双方之间设身处地地相互体谅,冷静对待邻里琐事就可以大事化小。
    在法庭主持调解中,经代理人的不懈努力下余某和洛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洛某出钱对余某的房屋进行修复,在接下来的施工中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对余某的房屋造成损坏。至此通过法律援助较好地解决了双方的纠纷,维护了余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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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