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的效力评析 |
释义 | 物权法的效力评析 (一)概念、效力、内容 1、概念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效力 直接支配性:无需他人协助即可实现权利。 (1) 排他效力 涵义: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不能相容的物权。 内容:第一,所有权; 第二,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一个宅基地使用权)。 排他效力强弱: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优先效力 基本原则:法定优于约定;登记优于非登记;占有优于非占有;先设优于后设;物权由于债权。 第一, 先设优于后设的例外:他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律规定了顺位;基于社会公益或者社会政策的理由(工资债权) 第二, 物权由于债权的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基于社会公益或者社会政策的理由(法定优先权:税收) 第三, 基于物权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冲突;共有人优于承租人 (3)追及效力 无论物辗转何人,所有权人均得追及,直接支配物。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权追及效力主义及涤除制度。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目的:物尽其用及利益平衡 模式:价金物上代位主义;抵押权追及效力主义。 (4)物权请求权:物权的保护 第一,物权请求权的确定 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第二,与侵权责任的不同 A、归责原则。物权请求权为严格责任,无需证明侵害人有过错; B、是否要求有损失。物权请求权的设定目的为汇付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而非获得赔偿,无需证明实际损害。 C、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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