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
释义 | 一、离婚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有管辖权的情形包括: 1.当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于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及对劳动教养或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同样适用此规定。 这些情况下,由于被告的特定状况,使得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成为合适的管辖法院。 二、非军人起诉军人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当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时,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军人特殊身份的考虑,确保非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得到保障。 ![]() 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1.当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在夫妻双方流动性增强的情况下,离婚诉讼能够得到有效的管辖和处理。 以上是对“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所在地法院对离婚案有管辖权”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网进行法律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你是否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疑问?或是正在面临类似的法律困境?法律网始终在你身边,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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