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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审查建筑施工合同
释义
    一、怎样审查建筑施工合同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1)对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国有资金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国际组织如世行贷款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2004第14号《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五种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④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⑤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因此,对于承包主体的资质审查可以防止合同最终效力问题。实务操作中,律师修改施工合同时,合同双方在前期大多经过了相互摸底阶段,但仍需要从具体合同特点角度予以分析。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整体比较简洁;注明与招投标文件、发包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一致;
    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火栓工程、消防喷淋工程、暖通工程、弱电工程(包括智能化系统预埋管、盒、箱壳部分)等等。
    3、 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项目开工日期的明确对工期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标明: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和监理方、或监理出具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一致: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开工令等证实);
    施工许可证日期和实际施工日期不一致:以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首先需标注:在前者优先;
    其次,对于有补充协议的,要注明与合同正文效力一致。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对于可能引起工期顺延、工程质量、合同效力等重大变更的工程师指令,可以约定需要经过发包人或承包人认可后生效。
    其一是要明确工程师授权范围;其次,对于超越工程师授权范围的,由发包方确认。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一般约定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工期顺延的原因,除规定不可抗力外,对于因工程内容变更、工期增加、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政府指令(停水停电)、地下物等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约定标准作为认定是否构成工期顺延的依据;
    工期顺延的程序性约定: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书面报发包方认可、监理认可。可以增加“视为”条款。(视为条款:发包方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程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防水及室外装修等重要部位的施工先做样板,经发包人和现场监理验收后方可进行施工。”等。
    (2)通用条款内有具体约定,也可在合同中明确“正负零、封顶”等主要节点的验收要求。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一般有三种方式: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注意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如:
    “钢材价格的市场变化(8%)”
    注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单价或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和材料价差调整部分,不再对报价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招标范围以内的工程量按实计算,定额计价,税前总价下浮。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由总监、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共同认可,施工期间工程变更或签证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或签证于竣工决算时调整,签证、变更的工程量按专项条款所规定的相应下浮率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采用不多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方式:节点形象进度,按比例;工程量,按比例。
    (2)按照节点付款的约定,承发包双方会根据合同特点加以约定。律师审查的是综合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的配套,前期垫资比例垫资压力、工程过程中的资金投入的持续和科学等。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
    确认流程: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 日内,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 元以内不予计取, 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此阶段的程序设置:
    (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
    (2)工程交付;
    (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
    (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
    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注意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 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 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三、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具有严格的计划性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怎样审查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在审查建筑施工合同时,需要注意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需要审查工程的承包范围、工程的工期,另外还需要审查约定的违约责任等等,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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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