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医疗机构债务政府承担 |
释义 | 日前获悉,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和省审计厅联合出台管理办法,明确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 办法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为化债的责任主体,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负责化解。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对各地截至到2009年12月底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补助。 本次债务化解的范围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医疗设备购置等债务。 此前我省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化债计划。 更多精彩请阅读债权债务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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