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购房遇延期申请退房 谁该承担责任 |
释义 | 2002年9月,购房人王先生用银行按揭购买了1套住宅。为此,王先生向银行申请了100万元的贷款。原定2003年5月1日的交房日,却推迟到2004年的8月,开发商才通知王先生收房。在这期间,王先生一直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了王先生的要求。后双方诉诸法律,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了开发商延期交房是违约行为,判决解除了王先生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让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银行的一纸诉状又将他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银行在庭审中主张,该银行当初依据王先生的贷款申请向王先生提供了贷款,共计100余万元。而王先生因为与开发商的纠纷造成了退房,王先生就没有理由再继续占用上述贷款。而且王先生也没有按照当初的约定按月偿还贷款,已经构成了违约,所以银行以王先生违约为由,起诉要求王先生解除贷款合同并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90余万元,而开发商和王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作为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先生和他的妻子李女士则向法庭陈述了他们的无奈,王先生夫妇原本认为投资房产能给他们带来丰厚的收益,但因为开发商的违约导致没有买到可心的房子,现在还面临被银行追索贷款。王先生认为他没有实际取得和使用银行的贷款还要向银行还款是没有道理的。这起纠纷源于开发商的违约,贷款实际也是由开发商占用的,所以一切责任都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违约的开发商在法庭上也提出了他们不应偿还贷款的理由,开发商在银行与王先生的贷款合同中只是一个保证人,根据合同,开发商只有在王先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的还款义务,并没有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的判决为这起离奇的借款纠纷画上了句号。法院判决解除了银行与王先生的借款合同,并判决开发商向银行偿还贷款90余万元和所有利息、罚息。 此案为何会有如此的判决结果?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存在的基础,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在原来的诉讼中被解除,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借款合同是否也应解除,就要看是否属于法定解除条件,这必须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确认。这里需要了解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因当初银行的贷款是直接划至开发商的账户,所以当借款合同被确认解除后,开发商应将占用的贷款直接还给银行。同时,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解除,所以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向银行支付利息和罚息。被告王先生和李女士无需向银行返还贷款和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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