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公担保债未还 |
释义 | 家住济南平阴的杨先生好心为朋友担保贷款,由于朋友在银行催要多次后未能归还贷款,结果自己和朋友一起被银行告上法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杨先生妻子高某的存款40000元。 去年年初,杨先生的朋友刘某找到杨先生,称自己要贷款50000元急用,请杨先生为他担保,于是杨先生便签字担保。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刘某在贷款逾期后,虽经银行多次催要,但一直未能偿还。2010年12月,银行将刘某和杨先生一同起诉到平阴法院,法院于2011年3月依法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贷款本息,杨先生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后,由于二人均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银行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到杨先生之妻高某40000万存款,遂予以冻结。高某提出异议,认为杨先生为刘某担保并未征得自己的同意,并且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因此杨先生的担保行为属于个人债务,不应冻结自己的存款。 日前,此案执行合议庭研究认为,虽然杨先生的担保行为事先未征得妻子高某的同意,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和生产,但是杨先生的担保行为毕竟发生在其与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法院冻结高某存款的行为并无不当,于是驳回了异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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