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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科学、和谐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是指纳入《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总体规划》中的工程。
    第三条 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能
    第四条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委会)是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决定,决定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
    第五条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办)是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市南水北调建委会的决定事项,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总体计划的编制,协调、指导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并组织专项设施迁建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受市南水北调办的委托,作为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法人;主要承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项目法人职责。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北京质量监督站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章 建设程序基本要求
    第九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严格执行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工程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确需进行修改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接受市南水北调办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人员结构合理,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依据有关法规、规划等,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占主体的工程,由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社会投资占主体的水厂及相关工程,原则上由出资方担任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可采用直管制、代建制、委托制等模式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文本。市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重要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派员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涉及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法人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招标方式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变更招标方式的应报市南水北调办商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三)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过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信息与进度管理
    第二十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须配备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建设信息,分别按照周、月、季、年编制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法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报市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凡是要对进度目标进行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贯彻“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落实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强调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顺利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作出明确约定。“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的项目及有关费用须在工程招标投标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预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按照市南水北调办的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施工建设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成立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检测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应设备。
    第九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北京质量监督站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时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和质量监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行质量缺陷备案制度,建设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必须及时处理,质量缺陷的处理、报告及备案依照有关规范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第三十三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实行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依法执行。
    第十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方案,完善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项目法人、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一章 征地拆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办负责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征地拆迁的监督指导工作,协调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相关问题,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市南水北调拆迁办负责做好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组织拆迁工作;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相关征地拆迁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注意协调周边关系,尽量少占用林地绿化,做好征地拆迁影响评估,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十八条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征地拆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二章 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法人根据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概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年度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第四十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项目法人报送的工程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在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项资金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办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到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预算下达后应严格执行,严禁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法人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不得参与或干预被检查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第十四章 验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和交付使用。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合同验收,市南水北调办主持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八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在投入使用或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对重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向市南水北调办提供相关检测检验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项目、征地拆迁、工程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决算。
    第五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市南水北调办备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工程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针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的重大自然灾害等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危及城市运行秩序的因素,建立健全预警预防机制,制定预案,开展风险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关本办法的配套实施细则由市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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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