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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征遗产税不宜操之过急
释义
    遗产税和赠与税,是世界上普遍开征的税种,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历史起源,可追溯到古埃及社会。古埃及法老胡夫当政时,四处征战扩大埃及领土,并耗巨资修造大金字塔,使财政入不敷出,于是在远征西奈半鸟时下令开征了对财产继承人征收的遗产税,并规定用于军需支出,当时税率为10%的比例税率,并规定子女继承也必须纳税,这种税种一直延续到古埃及灭亡。
    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采用比例税率,并按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具体情况设置不同税率,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分别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我国的税收史虽然悠久,但在古代并没有开征遗产税。1915年才第一次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但当时并未通过施行,1940年中国第一次开征遗产税,并于1946年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税法,但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遗产税法形同虚设。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其中就包括遗产税,但一直没有施行。在后来的1958年、1973年、1984年三次重大的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纳入计划,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直到1994年的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才又提出设立遗产税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遗产税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遗产税是一个税源小,成本高,征收难的税种,在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不宜操之过急。理由有下:
    1、我国高收入有产阶层大部分是中青年,遗产税税源尚未大量形成,应税财产数量有限。尽管遗产税赠与税的征税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一切财产或赠与人赠与他人的一切财产,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等。但从中国国情来看,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收入水平普遍不高,先富起来的阶层正值中壮年,在2005福布斯中国富豪榜中,年轻仍是本次富豪榜的主题词。他们拥有的财产目前还不可能成为遗产税赠与税的征税对象。因此,可以征税的财产数量是十分有限的,再加上目前我国有1.6亿工薪收入者和数亿农民,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遗产税赠与税的纳税人。
    2、财产的隐蔽性、分散性。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人,但是这些人和他们的财产很分散,而且许多财产特别是金融资产更具隐蔽性。我国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处于起步阶段,且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未实行计算机联网,因此,连最起码的公民储蓄存款数额税务机关都难以了解,更别说那些隐匿方便、转移容易的金银珠宝、证券票据等财产。
    3、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自觉纳税意识差,取得他们对遗产税的理解和认可并非一蹴而就。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75%以上的人对遗产税一无所知,83%以上的人对我国征收遗产税表示不理解。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是财产在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员之间不严格划分产权,很多财产为家庭成员所共用,而且中国一直奉行“子承父业、天经地义”的传统思想,因此认为开征遗产税毫无必要。
    4、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力量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征收人员水平低,征管手段落后,个人很容易利用财产评估、管理、登记等漏洞逃避税收,征收成本率较高,有可能使财产税的征收得不偿失。税务机关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也有一定的困难,更加重了开征此税的难度,而且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分布全国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在征收遗产税时,还存在人员、经费、协调、取证等诸多困难。
    5、尚未建立公民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登记、评估等制度未健全,使得应税财产数量难以全面掌握,而且由于对无形资产、非上市股票、金银珠宝等缺乏相应的评估制度和方法,使得税务机关就难以确定死者财产的价值,而财产价值是遗产税计征的依据。
    因此,遗产税是否应马上出台尚待斟酌,目前,应加强对遗产税可行性的研究,尽快建立健全各种配套制度,并做好对遗产税的宣传工作;待以上条件基本具备,遗产税出台时机比较成熟时,可考虑在我国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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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4:1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