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州房屋拆迁办法出台 “原址产权调换”成亮点 |
释义 |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魏黎明 通讯员 任宣) 曾经过市人大第一次召开的立法听证会听证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昨天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施行。办法的一系列新规定加强了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原址产权调换”制度作为一种新增加的补偿形式,更是为被拆迁人带来了实惠。 在对该办法审议时,代表们对办法重视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极为赞赏。同时,代表们也指出,办法出台后的关键在于执行。佀志广、黎赐锦等代表都指出,不要因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损害群众的利益,特别是一些开放商在城市的黄金地段搞房地产开发,为牟取高额利润,把房屋都搞成大的单元,使得被拆迁人无力在原址购买新房,造成一种“将穷人迁出城市黄金地段,而将富人迁入”的现象,老百姓对此非常反感。办法出台之后,各有关部门也要抓好执行关,尽力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原址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受惠 “原址产权调换”制度是指,拆迁人一次性向选择了“原址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新建的房屋在原址上建成后,被拆迁人可以优先购买。即使被拆迁人不愿购买该房屋,也可用补偿的价款选购其他房屋。以“原址产权调换”制度代替“回迁”制度,避免使被拆迁人承担开发商的经营风险,从而不再因楼盘“烂尾”而“回迁”无望。 这样一来,拆迁补偿的方式就有三种: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和原址产权调换,而原址产权调换则是前两种补偿方式的有机结合。 □小资料 新规第33条:“被拆迁人房屋所在地块依照规划建设的住宅房屋,其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原所在地块被拆迁住宅房屋总面积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拆迁人应自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建房屋预售许可之日内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收到拆迁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拆迁人就新建房屋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被拆迁人逾期不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保留原址产权调换的权利。 被拆迁人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迁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产权调换协议商定的期限、方式向拆迁人支付调换房屋的价款。 法规解读 ●被拆迁人也可委托评估房产 被拆迁房屋和补偿安置用房价格的评估,是房屋拆迁补偿的关键环节,也历来是拆迁方和拆迁户争论的焦点。对此,办法明确表示,如双方协商不成,被拆迁人也可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最终双方仍有歧义,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贫困居民拆迁可获最低补偿 对于城市里生活比较困难的居民,为了保证他们的房屋被拆除后有房可住,办法不仅规定了他们与其他被拆迁人一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和租住廉租房的优先权,而且对于补偿安置款不足以购买居住房屋的生活困难的居民,办法还规定了最低补偿原则,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拆迁范围不能随意停水停电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往往是谈妥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一间房屋,因此常会导致拆迁范围内出现其他未谈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条件恶化的问题,有时连供水、供电、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都不能保障。对此,办法规定,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这就意味着,即使面对“钉子户”,拆迁人也不能随意停水、停电。 ●公告登报力保被拆迁人知情 在以往的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无从了解房屋拆迁方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使被拆迁人在信息掌握上与拆迁人不对称,不利于拆迁补偿安置的公平协商。对此,办法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公告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张贴,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内容包括拆迁目的、依据、地点、范围、期限以及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等。 ●老城区拆迁户可多补偿两成 为更好地保护“历史旧城区”和实行旧城改造,办法规定对“历史旧城区”内被拆迁人的补偿金额,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增加20%。希望以通过经济调节的手段,限制该区域内商业性房地产的开发,降低该区域的人口密度,拉开城市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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