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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宅蔽护的性质及保护
释义 审判实践中常遇到类似的案件,甲方经规划准备在享有的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楼房,而相邻居后的乙方(平房院落)则以甲建楼后会对其生活造成不便为由进行妨碍,妨碍的具体理由往往是甲方建楼后,能够从阳台、窗户等处窥视其院落,生活起居尽收他人眼底等,且大多会形成诉讼。实践中对此类纠纷如何进行处理,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乙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即首先要对乙所辩述理由予以定性。
    一、住宅蔽护的法律性质
    公民的住宅是公民起居生活、养育子女和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也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前所述案例中乙的辩述理由即为甲建造楼房后居高临下,对其院落及个人的生活起居一揽无余,认为住宅失去了传统意义中的蔽护基本作用,即住宅失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住宅、人格尊严不受侵害,那么对乙要求其住宅得到一定程度蔽护的权利,我们暂且称之为住宅蔽护权如何定性呢?
    笔者认为首先属于所有权的范畴。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住宅作为不动产其基本的功能即为使用,为所有人或使用人生活起居进行社会活动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而相对耸立的高层建筑,则使住宅基本的屏蔽作用有所减弱,即对住宅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使用权亦形成一定的影响。
    其次住宅的蔽护还涉及人格权,或说是隐私权的延伸。人格权是自然人所固有的,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而作为人格权中重要内容的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对其私人生活秘密和生活安宁依法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住宅作为生活起居、社会活动的重要场所,自然不愿为他人所窥视,何况在当前人格权要求得到充分尊重、而各种偷窥案件的时有发生的背景下,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加强,因此住宅得到一定程度的蔽护的权利应当予以重视。
    二、与相邻权的关系
    相邻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但相邻权理论的真正确立却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的事情。现今相邻权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早已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学术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而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必要便利的一种权利。相邻权属于所有权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法定役权。因相邻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统称相邻关系,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从权利方来讲,它是所有权的延伸;从义务方来讲,则是权利的限制。
    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民法中,对相邻关系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其内容涉及广泛,有邻地通行、流水排放、管道埋设、竹木越境刈除、禁止臭气、音响、噪音、震动入侵、对邻人产业的眺望、屋檐滴水以及界桩、界墙、界沟标志等。
    但我国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则相对简单宽泛,仅在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对相邻截水权、相邻排水权、相邻通行权、相邻通风权和相邻采光权作出明确规定,它们主要存在于下列七种关系之中:土地、山林、草原等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引起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截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相邻管线设置关系;相邻防险关系;相邻排污而产生的相邻关系以及相邻各方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就前所述的纠纷应当归结为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宅基地使用中引起的相邻关系,即住宅蔽护权亦属于相邻权,其亦符合相邻关系的四个法律特征。
    1、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2、双方不动产相邻,此类中相邻的程度应高层建筑的高度及周围的地理环境因素;
    3、其内容是相邻一方(甲)要求他方(乙)为其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4、其客体主要体现相邻双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又表现为相对方住宅屏蔽作用减弱后隐私权的保护。
    三、处理的原则及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住宅作为人基本的保障条件,也在时刻发生变化,居民区的统一规划,特别是旧住宅的改造拆旧建新,往往会涉及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间住宅蔽护权问题,如不能正确处理好此种关系,则必然会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严重的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所以正确处理好这类相邻关系,对于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社会财富,稳定社会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于相邻关系处理问题,民法通则仅在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的补充性规定也不过七条。针对新型相邻关系不断出现的情形来讲,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和灵活性。但根据这一规定,处理相邻不动产间住宅失蔽问题同样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相邻关系具有普遍性和复杂多样性,从本质上讲,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如前所述案例中,对甲来讲是其使用权的合理延伸,而对乙而言则是对其住宅蔽护权的必要限制。这种对双方所有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不能损害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应当满足对方的合理需要。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住宅蔽护权的滥用现象,现实中的确存在相邻方进行施工建设,特别是建造楼房时,会因修建阳台、开窗等问题,在对其不构成遮荫、排水、通行、采光等损害时,会提出相邻方建造楼房(修建阳台、开窗)后,使其住宅失蔽造成生活不便等进行纠缠。处理时应当考虑相邻双方住宅的设计结构、建筑物的距离、位置关系等客观因素,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坚持原则,对双方权利进行合理的延伸及限制。如相邻方建筑确使另一方住宅失蔽,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采取由相邻方适当调整建筑结构,通过制作遮蔽物品等解决;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费用不宜过高。[page]
    另外建议有关行政规划及设计部门,结合当地住宅建设状况,作出统一合理的规划,制定明确具体的住宅设计要求,如后窗室内高度(不得低于多少)、阳台位置及玻璃透明度等,以减少因住宅失蔽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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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5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