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签书面质权合同质押无效 |
释义 | 去年下岗失业在家的老李打算做蔬菜批发生意,但苦于没有本钱,于是向朋友万鹏(化名)借钱。万鹏担心老李做生意亏本无法偿还,于是要求老李提供担保。老李便允诺把自己的一幅祖传名贵字画抵押给万鹏,万鹏才答应借钱给老李。但后来老李并没有将字画交给万鹏保管,万鹏也没有要求老李交付字画。今年,由于老李经营不善,做生意亏本了,无法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万鹏便要求拍卖老李的字画,遭到老李的拒绝。二人争执不下,于是闹上法庭。 市普法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本案中老李与万鹏并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质权合同,法院无从判断老李、万鹏二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此外,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发生效力,但本案中万鹏并没有要求老李将质押物字画交给自己。所以,两人之间并没有产生质押的法律关系,万鹏不享有对老李字画的质权。因此,当老李无法偿还万鹏的借款时,万鹏没有权利要求拍卖老李的字画。但是万鹏可以要求老李偿还自己的借款,必要时可以请求法院冻结、查封老李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该负责人建议市民,如果采取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就应该按照法律关于质权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那么设定的不是质权,而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担保。(本报记者曾兴华 通讯员李国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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