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全措施维权益 |
释义 | 财产保全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防范债务人在法院判决前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楚雄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准确把握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严格遵循财产保全的法定程序,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较好地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业务往来,楚雄某公司差欠云南省陇川县福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陇川公司)货款536235元。5月22日,陇川公司听说对方开始转移资金,为了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造成更大的损失,陇川公司即向市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楚雄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是外地公司,到法院时有顾虑,认为地方法院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利益可能会找各种借口予以拒绝,没想到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法院时,立案审查人员对陇川公司递交的材料很快通过了审查,爽快地答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很快,市法院的工作人员就为陇川公司办妥了保全的相关手续,申请人陇川公司对市法院依法办事、迅速及时的工作态度和作风非常满意。同月30日,陇川公司作为原告对楚雄某公司提起诉讼。由于法院对该案保全措施及时、得当,被告便积极主动与原告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与被告一同高高兴兴来法院申请撤诉,双方表示今后还将继续友好合作,并遵守法律,诚实守信。 在审判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很随意就提出保全申请的情形。对此,市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提出保全请求的证据、情形是否确实存在;审查申请保全的金额是否与请求数额相当、是否可供执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真实合法,尽量避免因保全不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市法院还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慎用财产保全措施,如对保全标的物为车辆、厂房、生产设备、工程机械等特定动产或不动产的案件,可以在债务人保证不逃避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其继续生产经营出发,对其有关财产权证照给予扣押,并通知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权转移的手续,这样既保证了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加快债权的实现;既注重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又杜绝了权利的滥用。今年1—7月,市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件18件,保全标的额达257万元,在避免当事人遭受更大财产损失、有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生效裁决得以实际执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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