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过期食品 超市“退一赔十” |
释义 | 8月24日,费县朱田镇大由吾村一位消费者王先生因在超市购买变质八宝粥,得到了十倍赔偿。这是朱田消费者协会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首起消费投诉事件。 8月24日下午2点,朱田消费者协会接到一市民王先生投诉,称其在朱田镇一家综合超市购买了8瓶露露八宝粥,价值25.8元,回家食用时发现这些八宝粥瓶底的保质期均为“2009.08.15”,已过期9天,并于当天来超市进行处理,超市工作人员承认王先生所购食品确已过保质期,但只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进行解决。王先生则认为,今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对销售过期食品应按“十倍赔偿”。双方争执不下,王先生投诉到消协,希望给予帮助。 随即,消协与工商所执法人员检查了这家超市,发现该超市已将过期食品撤柜,也未发现有同类或其他过期食品。工作人员耐心为超市负责人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该超市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不当之处,同意退还食品价款25.8元,并给予王先生十倍赔偿258元。这起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调解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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