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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续两次销售合格奶粉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释义
    近日,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菏泽市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意见》,全市将开展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
    《意见》明确规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行自愿申请与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提出申请的药店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条件规定的区域和经营面积,不占用法定的药品经营区面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具有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消费专业指导能力。
    符合申请条件的药店可向所在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审核许可,并实施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同时,将许可的药店名单、地址、核准日期报市局备案。
    《意见》要求,药店要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要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与库存药品有效隔离,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要指派专人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对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每年保证40个小时的培训时间,并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对日常经营中比照目录、进货查验、索取票证、查验标签等提出明确规定。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把许可条件,药店销售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一次的,暂停经营许可一年;连续出现两次的,坚决吊销其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证。还将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清理工作,对全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逐户进行复查和规范,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许可条件的经营单位,坚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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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3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