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援助【案情】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个体司机。
2006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的小货车,在福州市二环路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路段由南往北行驶遇被害人攀越街道中心隔离栏杆横穿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内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发生碰撞,被害人受伤,被告人林某驾车逃离现场,于2006年2月10日上午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被送往医院抢救,被害人伤后致右小腿坏死,进行右膝关节离断手术,现右下肢缺失。事故经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就此事故认定,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委托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复核,经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组织专家对本次事故进行复核,认为包亚和林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审判】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负事故同等责任,虽有逃逸情节,但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本案经与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协调,检察院接受了本院关于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撤回对被告人林某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撤诉。
【评析】
1、关于采信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的鉴定意见还是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鉴定意见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逃逸行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因此事故责任认定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
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服鼓楼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的事故鉴定,已向鼓楼检察院提出异议。鼓楼检察院委托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进行复核,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认为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负同等责任。而本案事实清楚,鼓楼交巡警大队与省厅交巡警总队认定事实一致,即(1)行人在夜间攀越街道中心隔离栏杆后横穿机动车道,在横穿街道过程中与小货车发生碰撞,致行人包亚受伤,在医院进行右膝关节离断术,右膝以下缺失,经法医鉴定为重伤;(2)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逃逸,于次日上午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