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弱儿哺乳期劳动法如何界定
法律援助一、体弱儿哺乳期劳动法如何界定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二、女职工的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批准产假、哺乳假,严重的,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相应的规定来看。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体弱儿的哺乳期根据医院诊断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在哺乳期每个婴儿一小时的哺乳假,上述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体弱儿哺乳期劳动法如何界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