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要约的效力由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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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要约的效力由谁决定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要约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主要指的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然了,要想构成要约的话,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的条件,也就是由特定的作出意思表示,同时是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二、要约生效的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其生效分为两种情形:
    (1)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此时,该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法律网提醒,在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以后,尽管收件人尚未阅读,也认为是收到了电文。这就是说,只要要约的内容进入了收件人的系统,即使没有为收件人所实际检索、阅读,也视为到达。
    (2)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界限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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