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援助一、工伤职工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则是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如下:
1.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
3.伤病情材料原件,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等。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程序是:
1.先由单位或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
2.然后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
3.再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最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法律网提醒您,《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引用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