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应与市场发展同步

法律援助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2010年是保险监管工作十分关键的一年。面对极其复杂的环境,保险监管面临许多新的挑战和困难;同时,在保险业发展的新起点和新阶段,保险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监管需要不断完善,努力与之相适应。
    金融监管演变的历史,就是一部监管不断适应市场发展的历史。科学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与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相适应,与不同阶段保险市场的基本矛盾相适应,超前或者落后都不行。监管与市场的发展、创新以及竞争程度不相适应,必然会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初步建立了监管的法律体系、三支柱监管框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五道防线。可以说,初步解决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的问题。
    同时,前些年,保险业市场主体少、整体规模小、自身发展的动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不发展就是最大的风险,因而监管必须引领发展。通过培育市场来完善行业自主发展的内生机制;通过公司改革,理顺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制度,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保险市场建设,极大地释放了保险业的发展活力,保险业在规模实力、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连年迈上新台阶。
    实践证明,在市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阶段,通过监管引领发展,有利于增强保险行业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符合市场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2008年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保险业面临着风险跨境传递、业务增长乏力、资金运用困难、国际分保门槛提高的严峻形势,保险监管面临巨大的压力。对此,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保险业不仅有效防范了各种新的风险,而且积极化解了历史遗留包袱,完善了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积累了驾驭复杂形势的宝贵经验。同时,在2008年基数较高、2009年外部环境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保险业仍然实现了13.8%的增速,保费首次突破1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530.6亿元,财产险公司总体扭亏为盈,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应当说,当前保险业已经“今非昔比”,保险市场发育、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市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已经成为行业的自觉行动,市场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动力。这就要求保险监管必须与时俱进,在新起点和新阶段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正如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所言,就是要强化监管,通过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好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保险业的自主良性发展。 [page]
    如果说以前监管部门是在为行业的发展“修路添车”,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建设者的角色,那么在新形势下,尤其是在保险业迫切需要转变发展方式的情况下,保险监管就是要维护好“交通秩序”,把主要精力由市场建设向市场监管转变。而要实现这一转变,就必须摒弃将监管与发展对立、过于重视规模和速度等模糊认识和错误做法,深刻把握监管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的阶段性特征,把防范风险作为监管的首要任务,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监管目标,在监管中真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2009年保险业能在极为严峻的形势下取得较好成绩,根本原因就在于保险监管出了重拳、动了真格,防范了风险,规范了市场。这也充分说明,加强监管不仅不会阻碍行业发展,而且还会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不仅不会抑制行业发展的速度,而且还会促进速度、结构和效益的协调统一。
    依法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的基本准则。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和保险监管体制的不断健全,依法监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近年来,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各种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下一步,要实现保险监管的“角色”转变,就是要不断增强依法监管、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制度、执行与问责相配套,全力构建规范化的监管机制。要不断完善监管的各项制度,对监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环节,都建立明确的、细化的、可操作的制度。要继续推进行政处罚查处分离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制度办事,不折不扣地执行监管政策规定,维护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强化对经营机构和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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