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二审稿有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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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细化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法,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兰方】时隔一年,曾经颇受争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在2008年12月22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接受第二次审议。
    《社会保险法》立法工作始于1994年,但一直进展不顺,直到2007年12月,才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因调整的社会关系庞杂,且相关利益方纠葛甚深,《社会保险法(草案)》一审稿回避了诸多争议问题,如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事项、社会保险的征收体制、投资运营等问题都留待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无疑导致这部社会保险基本法的“含金量”大打折扣。能否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厘清各方利益关系,人们对二审稿寄予厚望。
    二审稿除在体例方面做出大幅调整,更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法,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并细化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事项,确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制度。
    细化具体制度
    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从结构到具体制度都有较大调整。
    结构方面,一审稿曾在第三、四章集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范围和待遇,而二审稿则将五大险种分别专章规定,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法案。
    具体制度方面,最引人瞩目的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法的细化。
    一审稿曾规定,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因转移接续制度的缺失,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很多劳动者因此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年底,农民工集中的广东东莞市甚至提前迎来了农民工“退保”高峰,进一步暴露出转移接续制度的缺失所带来的困局。
    二审稿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细化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方法。二审稿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统一支付。”
    此外,二审稿在一审稿将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到省级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具体的时间、步骤仍留待国务院规定。据了解,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page]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方面,二审稿则明确地区应当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实施对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组成,不仅监控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保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还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另外,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具体支持事项。
    经费征收、运营仍留疑虑
    一审稿遗留的诸多问题,二审稿虽着力弥补,仍难一一细化。
    1999年1月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这直接导致税务机构与社保部门的分歧,其后社保费征收改革的议题一直处于部门利益的纠葛之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草案一审前曾对媒体表示,社保费改税的问题会在草案中提出解决的方案。而最终的一审稿却彻底规避了这个问题。二审稿仍未对此做出具体安排,仅原则性地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也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对抵御通货膨胀、补充基金来源、减轻被保险人、政府的负担、支援经济建设有着积极意义。然而,在我国资本市场及基金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哪一部分资金可以投入市场化运作、如何运作都需要审慎地考量与抉择。二审稿在此方面并未有所突破,仍然原则性地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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