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监会释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
释义 | 记者:《办法》在促进专业化经营方面,制定了哪些具体举措? 负责人:一是规范了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基本条件。二是推进了产品专业化。《办法》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三是进一步推动健康保险专业化队伍的建设。 记者:在产品创新方面,有哪些新的举措? 负责人:促进产品创新是《办法》的宗旨之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市场潜力巨大、在国外早已存在的护理保险,完善了产品形态。《办法》把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保险和护理保险四种基本类型。与2000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相比,《办法》增加了护理保险,并将原“收入保障保险”调整为“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突出了“失能”这一健康相关因素;同时,修订了医疗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医疗保险“以约定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使之包含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更准确地体现了医疗保险特点。《办法》还规定,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二是突出体现了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三是突出医疗保险产品的创新。要求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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