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不适用于特别程序 |
释义 |
哪些案件不能适用于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宣布失踪或死亡案件、确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以及确定无财产所有人的案件。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情况不适用于特殊程序 什么是特殊程序?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无财产所有权案件时适用的程序。一审民事诉讼。它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立。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下列一般规定: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所有案件由一名法官单独审理。 (3)第一审为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期间如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不得上诉,(五)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审结,(六)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支付诉讼费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权益和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此类案件有其特殊性。例如,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区别,因为案件中没有双方;再比如,本案虽然涉及民事权益,但判决的主要内容是确定某一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将此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以便为这些特殊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并促进问题的解决 莱巴·晓边提醒您,如果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确认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帮助你。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到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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