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货和邮寄货物时应注意的标准条款等问题 |
释义 |
标准条款及交付货物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作者:张*生,北京律师,13520840484)一、基本情况: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美国一家知名电子设备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负责在中国销售电子元件**该公司的仓库每天交付约100件。2008年5月20日,**公司通过北京一家知名快递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向上海一家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寄送了一批价值30万元的电子元器件。同一天,快递公司的职员出示了托运单并附上了运输协议:发货人是**公司,收货人是电气公司,发货人是快递公司。货物名称为B类电子元件和半导体二极管,共300件(附明细表),运费3000元。运输协议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期间损坏或丢失,送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5000元,一般为运费的8至15倍;托运人办理保险运输的,应当赔偿损失货物价值的90%。2008年5月26日,快递公司声称货物丢失,但只同意赔偿5000元。双方谈判无果,**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6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快递公司辩称,送货单和运输协议明确记录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快递公司已向**公司支付了最高5000元的赔偿金,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008年8月1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赔偿人民币30万元。快递公司拒绝受理,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即货款定价缺乏依据。2008年10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公司出具了美国电子设备公司邮寄的发票、该批货物的规格、成本价等资料,以及**电器公司出具的同类产品价格目录。2008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 律师评论1。格式条款的法律属性。格式条款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制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方事先提供而不与另一方协商,这是不变的;高效率和低承包成本;被动接受承诺方;报价内容广泛且持续,包含合同细节。未经明确提示,标准免责条款对对方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无法证明其履行了解释义务,因此其“免责条款”不生效。2.对标准条款效力的限制。法律上无效的格式条款包括:《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免除自己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限制自己责任的未指明条款。如果对标准条款有任何争议,应按照一般理解进行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解释;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非标准条款进行解释。在此情况下,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和保险赔偿条款无效。3.有限赔偿不适用于道路运输。在这种情况下,赔偿限制没有法律依据。在铁路运输和海上运输过程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赔偿限额的规定。但是,在公路运输中,应当按照《合同法》(合同法第31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4.从仓库发货时,核实收货人的身份。一般情况下,接收人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交付文件或运输协议。如果接收者不生产此类材料,建议仓库人员通过电话进行验证。此外,还需要详细观察收件人:询问快递地址、快递公司的办公地址、快递方式和时限等。在签署交货文件和运输协议时要谨慎。仔细阅读交付文件和协议,在发现标准条款时充分询问,决定不公平,及时提问并要求删除或更改相关条款。填写送货方式、送货期限、送货地址和联系方式时要小心。最重要的是,注意接收人的签名和日期:绝不允许接收人在一个字上签名,而不是他的名字;收货日期不能为空。6.澄清交付货物的价值,并要求接收方确认赔偿金额。一般情况下,货物灭失或损坏后,货物价值的确定和赔偿方法以双方协议为基础;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仍不确定的,以交货地市场价格为准。可以看出,收货人对货物价值的确定应该是确定货物价值第一顺序的基础。7.收集支持证据以确定货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家电公司的账单、成本价格说明和规格以及**家电公司的价格目录可以作为确定价格的辅助证据。事实上,收货人在送货单和货物清单上的签名足以确定该批货物的价值——这也是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虽然二审法官也审阅了上述辅助证据材料,但其作用只是佐证,而不是直接证据。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解释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不与对方协商。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标准条款与非标准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标准条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 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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