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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格式合同及其立法规制
释义

1、 目前,电子合同的格式比较详细,但在电子商务中只能由一方制定,最多也有一些条款可以由对方选择,不能充分、公平地反映交易双方的意愿。起草电子格式合同的一方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减少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或增加对方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电子格式合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它没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相对人。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通常会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手段来欺骗消费者。这些手段包括:故意用含蓄的文字写下不合理的词语,或使书面表达含糊不清,令人困惑;或故意将本可在主页上规定的合同条款放置在其他网页上,不作解释,或设置必要的步骤或链接,使对方无法理解;合同条款非常复杂、庞大,其中隐藏着不合理的内容,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或难以准确理解其法律含义,也容易使对方在不注意的情况下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1] 第二,不能保证对方有机会审查。在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当确保对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者订立合同时有足够的时间理解合同的内容,并有权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例如,一些企业不在相关页面上使用“法律声明”等栏,允许亲属在浏览页面时查看或设置合同内容,作为亲属购物的必要链接,因此亲属没有机会查看。又如,合同签订时,规定对方需要保守商业秘密,但只有在对方付款后,才能理解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此时,如果对方拒绝接受,有权要求退款。否则,应视为合同提供方未给予审查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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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