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无效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1、 《合同法》第31条:“要约自2020年12月31日生效时,合同的有效期由《合同法》规定。”要约实际交付给特定受要约人时,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未经事先声明,要约人不得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将构成违反原合同义务,并应承担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明确的是,到达意味着要约的意思表示可以客观地传递给受要约人,而不论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确实知道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如果要约是通过电传发送的,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由于临时事项,可以在将来看到其内容,要约也生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约束: 1撤回要约 2。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明确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要约人,其将不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内容。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要约中有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未作出承诺。如果口头要约在很短的时间内未立即被接受,则表明要约无效。撤销要约。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人不得撤销:(一)要约人已经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设立要约的条件是什么?要约的成立主要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要约人应当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3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表明要约人是受其约束要约必须发送给要约人希望与之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要约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交付最新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6第4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时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重大变更关于“要约无效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要约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在什么情况下失败,以及要约成立的六个条件,以及要约邀请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参加有关luba的法律咨询。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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