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指定管辖制度 |
释义 |
1、 在民事诉讼中,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辖区的原因是什么?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在实践中,变更的双方当事人是同一地方或者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方或者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两个人民法院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定管辖 三、指定管辖的处理办法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和指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IV.《指定管辖区刑法》规定 1。同级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理的,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争议,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普通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院长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请求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指定管辖的决定分别送达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的书面决定后,不再行使管辖权指定其他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退还全部案卷,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移送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到法学教育网整理 4。上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以上是指定管辖的有关问题。指定管辖区的定义、原因、处理方法和法律规定已在上文中明确说明。我希望以上文章能帮助你解决你需要的问题。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们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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