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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新劳动法对自愿辞职的补偿
释义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4)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时未按照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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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2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