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
释义 |
《劳动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年满16岁、受过初中教育、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目前,有少数企业不依法设立或者经营活动违法的,应当予以取缔。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本合同自然无效,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当由依法授权的部门确认,即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有权确认。但是,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法律部分的效力。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一年的,该条款违反《劳动法》禁止性规范,无效,不影响其余法律部分的效力。劳动合同是在什么情况下强制订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胁迫可被视为胁迫行为,威胁强迫另一方发表违背其真实意图的言论,损害公民及其亲属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和财产,或损害法人的名誉、荣誉和财产。第70条规定:如果一方利用另一方的危机迫使另一方作出不真实的意图表达,以谋求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则可认定为利用另一方的危险。”因此,劳动部在其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的请示》(劳保发[1995]268号)1995年致北京市劳动局:“员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受到对方胁迫或者利用自身危险,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试行)规定:"如果一方故意告知另一方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以诱使另一方虚假表达意图,则可认定为欺诈。如果雇主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则其口头承诺了一些不准备公开的优惠条件行为:诱使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如果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另一方缺乏经验,导致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同等价值赔偿原则,可以认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工人急于找工作又没有经验,因此合同中往往有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如收取定金、存放身份证等。对于上述情况,根据《意见》第73条:“当事人要求变更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的民事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当事人要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变更或者撤销。《劳动法》第1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以胁迫、欺诈、引诱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其本身就是无效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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