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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合同案件
释义

案情:1998年7月1日,Ji*Guo持有中国农业银行张家口市分行工业桥营业部建国路储蓄所(被告)开立的630677-854000084874、630677-854000084751账户,开户日期为1998年6月16日,到期日为1999年6月16日,每张存单3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万能取款)载有本人姓名的一次存款和一次取款定期存单两张,向张家口市沈家屯农村信用社(原告)申请质押贷款54万元。同日,原告前往**张家口分行工业桥营业部建国路储蓄所(被告),向该所发出“证券质押支付通知书”,说明:“Ji*Guo从CCS获得贷款,请在收到通知后暂停支付上市资金,且不得挂失,并在收到停止支付取消通知后转移正常支付并给出出质人姓名、账号、金额等内容,应逐条列出。原告和被告的建国路储蓄所在通知上盖章。Post Ji*Guo与原告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原告向Ji*Guo借款54万元,借款期限为1998年7月1日至1998年10月1日。合同到期后,Ji*Guo未能偿还贷款。原告撤回了被告的抵押,但被告拒绝付款。原告申诉称,CCS派人到被告处检查并停止支付被告为纪郭的贷款申请质押而签发的两张存单,被告确认存单的真实性。但是,当国家不付款时,被告拒绝付款。被告说:。1997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119号通知要求从4月21日起暂停办理个人大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原告知悉后,与纪郭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该合同无效。2、原告持有的两张存单与我公司账户记载的账户名称、金额不符。这两张证件是犯罪嫌疑人伪造的,司法机关已立案调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我公司要求确认两张存单无效。3.原告无权停止向金融机构支付公民存款,金融机构无权停止向非司法原告支付公民存款。因此,原告出具并经我公司签署的《停止支付证券质押的通知》无效。4、原告严重违反贷款导致犯罪嫌疑人诈骗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p>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认定:1。被告签发的两张存单背面的账户一致,但名称和金额不一致。一个是3000元,另一个是2000元。Ji*Guo持有的存单被被告的工作人员虚假打开。2.原告持有的“停止支付证券质押通知”为自制,与被告使用的通知不同。3.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4月2日发布银发[1997]119号通知,要求从4月21日起暂停办理个人大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只有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新通知
    

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认定原告的“停止支付证券质押的通知”符合行业管理规定,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要约后,才能处理。被告在通知上盖章是对原告要约的接受,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其行为应被认定为被告人的义务行为,并以研究所名义确认两份存单的真实性。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8号《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金融机构核发的存单质押的,即使存单是伪造、变造或者虚假开立的,质押合同仍然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将存单记载的金额兑付给质权人“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有义务保留并确保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撤回质押并报告损失。由于被告是虚假的,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1999年6月28日,法院命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4万元,利息和违约金6220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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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