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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上救助
释义

海上救助简介
    

海上救助,也称为海上救助。广义地说,救助方对任何水域遇险的船舶、货物和人员的救助构成海上救助。但是,由于援救人员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义务,任何船舶都有义务在不严重危及船舶及其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拯救人员的生命,而援救人员的生命也无权要求救助的赔偿,人命救助人只有在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挽救人的生命时,才有权分享合理份额的救助报酬。中国《海商法》第171条规定,救助适用于“在海上或与海洋有关的通航水域救助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救助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独特的法律制度。公元前9世纪的《洛特法》对救济补偿金的支付也有类似的规定。建立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救助遇险船舶及其财产
    

海上救助从单纯的救助开始,后来发展为合同救助。在各种合同格式中最典型、使用最广泛的是劳合社的劳动标准救助合同格式,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制定了类似的救助合同格式。在传统海商法中,除了单纯的救助和合同救助外,还有一种根据救助方使用的设备、人力和时间进行赔偿的救助方法,称为雇佣救助或实际成本救助,但现代海商法已将其纳入海上服务项目
    

救助合同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是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救助行为,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海上救助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粹救助是指船舶遇险后,救助方不请求外部救助的行为。合同抢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抢险合同进行的。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二)救助合同的类型
    

根据内容的不同,救助合同可分为“无效未付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未付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确定是否支付救助报酬和支付救助报酬金额的合同。这是一份一般救助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应当在被救助方的指挥下进行救助活动,无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应当按照救助方使用的人力、设备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海上救助合同,更能体现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一般不再将其视为海上救助,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劳动合同,在海上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形式的救助合同。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救助合同形式是劳埃德救助合同形式(III)救助合同的订立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署。《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律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船长和船东有权代表船上财产的船东签署救助合同(四)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或者双方同意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本合同是在不正当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
    

2。本合同项下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
    

(五)救助方的义务。必须谨慎地营救救助方。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给被救助方造成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必须注意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必要时,应合理寻求其他救援人员的协助。必须接受被救助方的合理要求,邀请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
    

事实上,这种救助制度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只要有船只或人员在海上遇险,他们就有义务进行救援。如果您不懂其他任何内容,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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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