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三)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共有15条专门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对终止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进行了分类,并详细说明合同终止的后果。这主要是提醒工人,除了惩罚性终止合同和雇主改善或维持工人待遇但工人不续约外,工人在解除合同时有权因合同终止而获得经济补偿,劳动者必须牢记第五十条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解除合同后未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工人还必须保留工作交接单,以证明他们已经与雇主办理了工作交接 综上所述,上述情况是法律规定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您不了解任何其他内容,不妨访问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为您的问题提供详细的答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