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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改变借调员工的劳动关系
释义

    [案件简介]
        

    争议双方:南京a公司和公司的苏某某等36名合同工
        

    1994年10月,南京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了中外合作南京C公司。同年12月,a公司安排苏某等90多名员工以贷款雇佣的形式在C公司工作。今年3月,a公司要求在C公司工作的员工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苏和其他员工在4月9日反对他们与C公司讨论雇佣而不是建立劳动关系,苏先生等42名员工向南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多为1995年12月至2003年12月),回到原部门原岗位,4月1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a公司在安排中方员工到合作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对员工的思想教育不够重视,双方发生纠纷后,未能积极疏导,员工无法理解和支持企业。因此,裁决为:I。如果a公司投诉未履行劳动合同,员工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员工的岗位安排;2、 如果a公司投诉劳动合同到期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员工可以协商补充或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照《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支付生活补贴,每人给予600元经济补偿;3、 A公司应承担仲裁费800元
        

    对此,苏先生和其他42名员工表示不满,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来,6人在开庭时撤回了诉讼)
        

    6月26日,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听证会,苏说,1994年12月,被告人的领导以"借调就业"的形式安排了包括他们在内的91名员工到C公司工作,然后告诉"借调"员工在试用期满后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与C公司达成“承诺”,涉及原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改变劳动关系,一些公司领导声称,任何不想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将在a公司呆三个月,然后被解雇,这对原告构成了“欺骗”和“威胁”。被告的法人代表说: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企业面临困难,与香港商人合作成立C公司,以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分流和妥善安置企业人员。这应该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支持。a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借调员工雇佣协议》,明确规定和安排了借调员工的工资、医疗保险和工龄计算,并考虑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依法公证。他认为,对于不愿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告而言,公司之所以决定“待岗”安置,是由于三大产业成立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合法合理的措施,人员分流调整和机构设置变更,原告也应理解,在听取原告根据企业情况提出的修改后的调解请求后,被告同意接受法庭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双方都在等待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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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