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和终止合同的形式 |
释义 |
雇员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雇主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威胁和迫害雇员,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劳动者发生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合同的形式 从主体角度看,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人单方面终止和双方协商终止 雇主单方面终止可细分为过失终止,非过失终止和经济性裁员 过失终止是指当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制度,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无过错终止,是指用人单位在不存在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因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要规定了经济性裁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因法律整改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濒临破产的情况下,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对职工进行群体性裁员的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主要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主动辞职和被动辞职。自愿辞职是指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a>)或试用期满后30天。《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主要规定了被动辞职,是指当雇主有过错时,工人无需提前30天通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要规定的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并与另一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后,劳动合同终止。主要在《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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