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报酬仲裁案件中的代理人话语 |
释义 |
代理字 尊敬的仲裁员, 在上海张×明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海捷巴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代表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庭审。经过质证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对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发表如下意见。深圳一家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股东 1.张*明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8月22日在上海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张*明于2011年8月发给经理的每周工作报告电子邮件证明了这一点。张明成了专职官员后,月收入4100元,每月电话补贴250元。2011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与张某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同意张某明提出的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8日期间15753.73元的仲裁请求 证人李伟没有证据证明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李伟没有出庭作证,李伟与被申请人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管理规则不是被申请人的规则,对仲裁双方都没有约束力。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没有提供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故驳回该请求 代理人:上海捷巴律师事务所徐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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