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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申报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释义

1、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应当指出,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与豁免权的行使有区别。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的一个月或者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并表明债权人有财产担保,这是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条件。但是,免除权的行使不一定要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相反,在破产案件受理至破产宣告期间,应当限制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排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担保物权持有人不得行使优先权。”主要原因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月内,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和解。一般来说,债务人企业主要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财产提供担保,如果允许每个被担保人自由行使免责权,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完整性,直接动摇债务人重整所依赖的物质基础,难以达到重整目的,影响和解协议的订立,剥夺债务人重生的机会,损害大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逾期债权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逾期不申报的债权人将丧失通过破产程序取得清偿的资格。然而,他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在三种情况下,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破产程序终止企业破产法(政府部门补贴还债或获得担保),不宣告破产,破产程序终止
    (3)债权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共同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主张债权
    (1)债权人宣告债权时,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正确的;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书和债权证明。宣告债权以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财产担保的证据。(二)人民法院登记宣告债权时,应当记载债权人的姓名、住所、开户银行、宣告债权的数额、宣告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申报时间、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应当对上述债权进行登记。
    (3)一个或者多个共同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共同债务人可以就其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四)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报债权的,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破产财产分配前,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对其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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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