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申报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1、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决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应当指出,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与豁免权的行使有区别。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的一个月或者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并表明债权人有财产担保,这是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条件。但是,免除权的行使不一定要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相反,在破产案件受理至破产宣告期间,应当限制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排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担保物权持有人不得行使优先权。”主要原因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月内,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和解。一般来说,债务人企业主要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财产提供担保,如果允许每个被担保人自由行使免责权,可能影响债务人的完整性,直接动摇债务人重整所依赖的物质基础,难以达到重整目的,影响和解协议的订立,剥夺债务人重生的机会,损害大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逾期债权的后果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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