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江苏苏州某设备有限公司被一家德国企业收购后,不再按原经营范围经营。为确定公司净资产,公司股东刘XX向公司发律师函,要求查阅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但遭到拒绝。刘某某当即将公司告上法庭。11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0年,刘某某成为公司股东。2005年3月25日,全体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注册资本450万元。股东王×生出资273.28万元,占比60.72%;其他股东出资88.36万元,占比19.64%;刘×出资88.36万元,占比19.64%。2006年3月,该公司被**西门子收购后,不再允许从事原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同时,公司被收购后,经营场所发生了变化,现在没有明确的经营场所 大股东王×生想聘请新的总经理,改变经营范围。在这个问题上,刘XX和另一位股东不同意王胜的观点。同年4月3日,刘XX给公司写信,要求核对财务账簿和凭证,确定公司净资产。同年6月30日,公司回复称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凭证缺乏可操作性,在法庭上予以拒绝,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刘XX有权调取公司相关财务账户信息,但行使方式是否必须通过诉讼解决,调取公司财务账户信息是否有法律依据,首先,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强调愿意提供财务信息,无需通过诉讼行使知情权。但据法院调查,作为公司股东,他连公司经营场所都不知道,因此如何行使知情权;其次,原告要求获得财务信息,原告认为只有通过交付才能获得。进入后,原告有义务归还。这是另一种关系。原告的交货请求是检验权的行使,但被告认为:第一,营业地未确定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能行使知情权。原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知悉公司营业地的变更;第二,如果财务账簿由专人依法保管,就不可能随意交给股东。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告、法人和财务人员都在同一个地方工作,不做自己意见的安排。即使公司同意原告可以随时查阅财务账册,原告仍需去找财务信息的保管人,原告经审理查明后没有这样做,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2006年4月,原告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目的。被告的拒绝是本案争议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苏州**达仓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的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提供给刘XX备查,以上为公司收购、变更经营范围的有关情况。综上所述,当公司被收购后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时,股东有权对公司的计划进行决策和审查。这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公司也应积极配合。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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