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有限公司的股东为高某和刘某,其中高某持有85%,刘某持有15%。2013年5月,在未召开股东大会或未书面通知刘某的情况下,高某与万某、方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万某、方某。根据协议,股权转让费为300万元,万某持股65%,方某持股20%。经查,已缴纳股权转让费200万元,未缴纳股权转让费100万元。2013年11月,刘先生得知高先生已将其股权转让给万先生和方先生。2014年1月,由于刘先生与方先生和万先生之间存在分歧,刘先生向高先生提出了书面异议。2015年4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于高某、万某、方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原因是万先生和方先生自2013年5月起与刘先生共同经营和管理本公司,刘先生于2013年知道本次股权转让,但直到2015年才主张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刘先生已同意转让并承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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