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律师答: <1.新《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作出如下规定: 第137条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应当通过股东背书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转让后,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者公司股利分配决定基准日前5日,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前项股东名册之变更,不予登记。但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所持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本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资本合作性和开放式,因此您没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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