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隐名股东需要公证吗? 隐名股东与注册股东签订股权持有协议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他们这样做,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更强,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公证的法律效力。对于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都作了明确规定。综上所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p>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赋予公证机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效力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时,公证成为设立的必要条件,相应法律行为的变更和终止。此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或终止必须经过公证,那么公证也就成为其成立的重要内容 第三,公证的一般程序。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请求。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申报、收养子女、遗嘱、签名、盖章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申请公证的,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法人组织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申请公证,并提交有代表权的证明。也就是说,公证员接受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并注明办理过程。申请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二)申请公证不存在争议;(三)申请公证属于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事项公证由公证处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通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公证处决定受理后,应当立即编号备案,并协助当事人复核,根据申请者的要求,修改和起草与公证申请有关的法律文件。复习。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事实材料进行审核的过程。公证申请受理后,公证员必须对公证事项进行认真审查,这是公证活动的必要程序,也是决定公证行为是否正确的关键。根据法律和公证实践;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必须向公证机关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学生证、工会会员证或者工作单位证明等充分的身份证明;还应当审查《法人登记营业执照》、《设立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和委托书;(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法律行为,公证机关不予公证。任何违反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如继承法确立的遗嘱、婚姻法确立的婚姻关系等,都不能进行公证。(3)审查法律事实和文书的公证,要注重事实的存在性、文书的真实性,(四)审查公证文件的内容是否完备,文字是否正确,(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有权通知当事人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得有关证件和材料。也就是说,对公证机关出资方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人签发公证文书,这是一般公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公证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后,应当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材料报公证处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公证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特殊情况下,自批准延期之日起3个月内)审批完成公证并出具公证书;不符合规定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公证,同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向原公证机关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除上述程序外,还有一些特殊公证项目的特殊程序。公证处办理招标、抽奖、拍卖等公证的,承办公证的公证员应当亲自到场,并当场宣读公证词。另一个例子是,公证处对遗嘱的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在公证书上签名。另一个例子是公证处应以通知或公告的形式通知债权人收取定金标的,这是小编在隐名股东与注册股东签订股权协议时对“隐名股东是否需要公证”问题的回答,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协议进行公证。如果他们对协议进行公证,协议的法律效力会更强,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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