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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名股东的侵权责任是什么
释义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是:隐名股东的产生是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包括借他人名义出资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形。例如,隐名股东不包括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同意以下岗职工名义向公司出资的股东。隐名股东是根据隐名投资者与知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而产生的,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另一种是隐名股东的直接参与方是显性股东和隐名股东。(1)显性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同意以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经营企业的一方。对于知名股东的资格要求,应符合中国有关公司投资主体的法律规定。例如,对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同胞有严格的规定,作为投资者。从现有的审判案例来看,记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隐名股东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多个独立的自然人。(2)隐名股东是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明显股东相对应的实际投资者。从现有案例的统计可以看出,隐名股东的资格不受限制。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商人或非商人
    

隐名股东合同只能由隐名投资者和知名股东组成。但在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一方或双方可以是几个人。例如,多个隐名股东作为一方,与一名知名企业人士共同签订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或者由若干名知名企业人士作为一方与隐名投资者共同订立隐名股东合同。3.隐名股东合同是两事合同和补偿合同,隐名股东有出资义务,显名股东有经营和利益分配义务。双方对对方都有义务和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免费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因此,隐名股东合同是一种双向合同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合同是一种约定合同和非约定合同,隐名股东合同的成立是因为双方的意思相同,其中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为成立要件,但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额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允诺合同。对于隐名股东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形式,因此是一种另类合同。隐名股东的出资对象主要是货币、实物、权利、技术等,不以登记为产权转让形式,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对象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等,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是在不暴露其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获取利润。如果隐名股东投资于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实际投资是以产权过户登记为依据的,这无疑会暴露隐名投资者的身份。或者隐名投资者与知名人士先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再进行投资。这种情况导致了产权的转移,导致了实际投资者与产权人之间的一致性,也必然导致未来经营中更为复杂的纠纷
    (1)当公司合法有效地成立时,(一)隐名股东与显在股东、其他股东、公司之间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当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内承担股东的合法责任。如果双方未能就实际投资者是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达成一致,且实际投资者不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显性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隐名股东出资所带来的股东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的事实。此时,隐名股东双方的关系实际上是投资借款关系,不应视为隐名投资关系,而可以视为债务关系。在隐名股东与作为公司实际股东的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应当在明显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公司不依法设立的,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而不依法设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是不具备股东资格。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企业创始人(包括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册股东(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以上是小编解释的“隐名股东侵权责任”。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处理表明,现行的法律规范已经得到了处理,但并不完善,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最后,本文提出隐名投资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应当有相应的实现途径,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以确保其利与弊。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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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