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的责任制是什么? 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责任(一)公司设立过程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第三人有几种类型:一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与公司发起人打交道的合同债权人。公司在成立过程中需要签订一系列合同,如租赁合同、聘用合同等。第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发起人的设立使侵权债务的债权人受到损害。第三,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认股人。公司设立时,认股人认购股份后,即成为公司设立机构的成员,公司设立机构没有权力。公司成立后,认股人和发起人同时成为公司股东。因此,可以合理地说,认股人在公司成立期间和成立后与发起人以公司的形式处于类似的地位,而不是处于与债权人类似的第三人的地位。但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认股人没有掌握公司发起人的控制权和信息优势。与赞助商相比,订户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护认股人的合法权益,激发认股人投资公司的积极性,《公司法》赋予认股人第三人的地位,并给予特别保护,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尤为明显 (2)发起人对第三人合同债务的连带责任。发起人债务连带责任,是指公司设立后,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这种责任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这种债务是由公司设立的必要行为引起的。如果没有必要设立公司,或者公司的发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与他人进行交易,公司成立后将不予承认,作出这种行为的发起人将自行承担责任。但是,设立公司需要什么样的行为?一般认为,设立公司所必需的一切法律行为和经济行为,都可以视为设立公司所必需的行为。如发起人租赁发起事务筹备处,打印认购书等文件,依法聘请资产评估师等。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业务准备行为是否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学者们普遍认为,企业筹备是为了在公司成立后开始经营,如购买原材料、雇佣工人等。这些行为不是设立公司所必须的,因为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的业务是公司成立后的一项活动。然而,这一行为是否可以归为成立行为仍存在争议,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案例也表现出不同于学者的观点其次,该责任是公司成立后与发起人的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成立过程与公司成立后的“统一”理论,公司在成立过程中作为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可视为公司成立后的行为,公司成立后,由此产生的责任自然由公司承担。但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与公司仍承担连带责任。(3)发起人对第三人侵权的连带责任。连带侵权责任,是指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设立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还要注意这个责任: 首先,对第三人的损害必须发生在公司发起人执行公司设立事务的过程中。发起人的损害行为不属于公司设立行为的,由公司发起人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第三人的损害应当符合民法一般侵权要求。第三,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述债务的连带责任相同。(4)发起人对认股人的责任。公开发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还必须履行证券法规定的义务。从根本上讲,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公开、公平、公正”的三项原则,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发起人不得有虚假、欺诈、错误行为的,应当公开招股说明书,并保证招股说明书记载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发起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的,在公司成立后仍应当对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公司设立失败的直接后果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作为一个没有权利能力的共同体不再存在。但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失败后,这些权利和义务由谁来承担?当设立的公司不复存在时,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机关的地位也随之消失。此时,只有发起人之间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章程形成的合伙关系。因此,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发起人对行为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内容如下:(1)公司发起人对公司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公司发起人对认股人缴纳的股款加上银行存款利息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句号。从理论上讲,认股人缴纳股款后,即成为公司设立的成员,公司没有权利能力。公司不成立的,只能在清偿债务后分享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为了加强对认股人的保护,《公司法》将认股人作为第三人置于债权人的地位。因此,公司成立失败时,认股人仍可以要求返还股款加利息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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