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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释义

(1) 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备案)》(原件1份);(2)执行合伙人或其指定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的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中填写)表)
    (3)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代理的,应当同时提交企业登记机关的营业执照(副本1份,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在设立登记时签署并盖章的新修订的合伙协议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下载并打印网上变更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相关知识:在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手续的第一阶段,合伙企业名称为预先核准
    

合伙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方式与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方式相同,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但应注明“公司”字样,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文件和证明: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该表现已提供)
    

(2)委托书(粘贴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3)身份证明第二阶段,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期限。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变更合伙企业名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详细资料。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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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1:54